案例分析
咨詢人小王最近在離婚,發(fā)現老公在離婚前的一段時間內,通過銀行賬號轉走多筆夫妻共同存款。同時,還將自己名下的股權低價處理給他同學。

根據法律規(guī)定:
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首先,“離婚時”應當如何解釋?
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目的:為了懲罰夫妻一方為了自己權益,私自處置財產而侵犯對方權利的情況,是以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權為核心。
對此,需要對“離婚時”做適當的擴大解釋,將范圍擴大為離婚訴訟前。只有這樣才能更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財產權益,如果根據字面解釋,認定范圍為離婚訴訟期間,難免的范圍過窄。
其一,根據事情發(fā)生率來說,絕大多數財產的處置都是發(fā)生在離婚發(fā)生前感情破裂后,具有較長的“潛伏期”。

其二,在離婚訴訟期間,很難發(fā)生財產轉移,即使發(fā)生也易察覺。
其次,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定性
并非任何的財產轉移都是離婚期間禁止的;橐龇ㄋ沟闹皇且詯阂庹加袨槟康,通過不法的手段侵奪夫妻一方對財產的占有。
其一,惡意占有并非是自己占有,也可以是其他人占有,甚至是毀損財務。
其二,應當是以不法的手段,且只能是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這四種情況。例如:私自轉移個人名下的存款、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利用關聯企業(yè)惡意負債或者制作虛假債務等。
最后,通過虛構的債權債務關系轉移財產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存在虛構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虛假訴訟,目的是在離婚時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中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事實的方式提起訴訟或者仲裁,讓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或執(zhí)行,以獲取非法的利益。
對于提交的債權債務關系,法院應當根據多方信息進行綜合判斷,例如:根據是否具有借款交付的事實、借款的用途、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的方式以及場所等。
對于僅有的借據而無其他證據的,同時存在疑點的,應當認定不存在借款事實。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