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看到很多人說不管別人是不是違停,只要是別人沒動,移動車撞了別人的不動車就是移動車的全責。我從法律角度和實踐中的處理方式進行了回答,指出一般違停方都需要承擔次要責任的。
結果這個回答火了,來了一百多號人噴我,說怎么可能,別人雖然違停了,但是沒動,違停交警該處罰處罰,但是你撞了別人就是全責。
直接都把我氣樂了,我一個十年的法律人,讓一幫不懂法的給教育了?你們咋不教醫(yī)生咋動手術呢?
看來我必須從法律和實踐角度再普普法了,免得以后違停的覺得沒事——“反正別人剮蹭了我就是對方全責,只要不被交警逮著,想怎么停就怎么停,你奈我何?”,導致違停越來越猖獗。
要讓大家搞懂這個問題,首先必須了解第一個基礎性的法律常識。
(下面是法律分析部分,可能有點枯燥,你喜歡看的案例部分在文末,但是我還是希望你看完法律部分,因為這是真正的學習。當然,你要非跳到最后看故事我也沒辦法)
一、交警按照什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其實,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法律依據,只有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交警認定一起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責任大小,依據的是當事人行為有沒有錯?這個錯誤對事故發(fā)生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錯誤的嚴重程度。
根據這個劃分依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只要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而且這個交通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起了作用,當事人就不可能沒有責任,與車輛移動不移動沒有任何關系。
當然,我知道有些杠精還要說,我不聽,我不聽,你就告訴我,哪條法律規(guī)定了違章停車在交通事故里要承擔責任了?
你要這么杠,我還真得認慫,就跟法律規(guī)定了,打人是不對的,你說我是踢了你,但哪條法律規(guī)定踢人是不對的?我能說什么?
由于現(xiàn)實生活千變萬化,要具體規(guī)定某個交通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是不是要承擔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是不太可能的,法律只能做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讓交警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根據這個原則來掌握。
不過,國內有個城市——也是唯一一個可以查詢到的城市,硬是做了一個具體的規(guī)定,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參考。
二、 《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guī)定》的參考價值
這個城市就是哈爾濱。
哈爾濱在2006年根據上面的那條規(guī)定,制定了一個暫行規(guī)定——《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guī)定》,對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做了一個非常詳細的規(guī)定。
根據這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一方車輛全責的情形有20種,與違章停車有關的追尾事故包括在內。
《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guī)定》
第七條 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十七)追撞前車尾部的;……
但是第七條有個但書條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本條前款第(十三)項至第(二十)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fā)生有作用的,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有證據被追尾方的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有作用的,也需要承擔次要責任。那么如果前車違章停車,對事故發(fā)生有作用的,當然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這個規(guī)定還有一個很有特色的設置。它把交通違法行為根據違法程度不同,劃分成了ABCD四類,設置了分值,分別為1分、0.75分、0.5分、0.25分,根據分數大小比例來劃分事故責任。
具體來說,就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有分值,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無分值,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一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行為的分值總和大于另一方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雙方當事人行為的分值總和相同或者雙方當事人都逃逸的,雙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違章停車按照具體情形分別劃分為:
1. 不按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車、減速行駛的,A類行為1分。(參考A類的其他行為,包括闖紅燈、逆行等)
2.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或者未按規(guī)定使用警示燈光的,C類行為0.5分。(參考C類的其他行為,包括無證駕駛等)
3. 機動車違反停放、臨時停放規(guī)定的,D類0.25分。(參考D類的其他行為,駕照超過有效期駕車等)
按照上面有分數即有責任的原則,違章停車無論如何也不可能不承擔責任的。
雖然哈爾濱的這個暫行規(guī)定只在哈爾濱范圍內適用,但大致來說,還是比較符合客觀實際的。實踐中,其他地方的交警遵循的規(guī)則一般也在這個范圍內,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三、我們可以再看看幾個真實的案例
其實,實踐中,違章停車被判承擔責任的,比比皆是,甚至可以說絕大多數情況下,違章停車都是會承擔責任,只有極為特殊的一些情況才會被判不承擔責任。
我們隨便從裁判文書網上搜了幾個案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類似案件太多,我只找相對最簡單,大家容易看懂的事故來給大家參考)
1. 在禁止停車路段停車被判承擔責任。
事故經過:2019年8月16日4時38分許,廖某持E類駕駛證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至重慶市……“楊家坪”路段處,與趙某持G類駕駛證駕駛停靠在同向道路右側車道的拖拉機相尾撞,造成廖某當場死亡,普通二輪摩托車乘車人周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責任劃分:重慶市榮昌區(qū)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本次事故因廖某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對道路情況觀察不夠,承擔主要責任,趙某在設有禁停標志的路段停車承擔次要責任,周某不承擔責任。
2. 停車不規(guī)范未接觸被判承擔責任
事故經過:2019年5月3日23時許,吳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富源南路擺郎村立交橋下,遇前方右側道路的被告曹某未按規(guī)定停放的輕型倉柵式貨車,為避免發(fā)生碰撞,吳某在超車過程中與被告鄧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貨物受損、及原告趙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交警責任劃分: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區(qū)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曹某承擔此次事故次要責任。
3. 靜止物體所有人被判承擔責任
事故經過:2012年7月5日晚上8時20分許,柳某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載吳某行至某地段時,由于呂某正在新建房屋,將沙石堆放在公路上,占據了部分路面,與此同時正好對面有車行駛,會車時對方車輛燈光太強看不到路面堆放的沙石,致使柳某駕駛的摩托車與呂某堆放在公路上的河沙相撞,造成兩人受傷的交通事故。
交警責任劃分:臨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在此次事故中,柳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注意行車安全,夜間行駛未降低車速,未戴安全頭盔,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構建房屋堆放河沙占道,影響通行,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吳某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綜上,從來沒有什么移動的撞擊靜止的,移動的全責的事!只要有過錯,過錯與交通事故發(fā)生有關系,別說違章停車了,就是堆放一堆沙子影響通行,沙子主人也得承擔一定的責任。
所以,希望喜歡亂停車的人以后在違章停車之前考慮清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