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消費者稱明康匯和加盟商兩者在推卸責任。幫幫團聯系了和該起閉店事件相關的明康匯品牌方和門店加盟商,明康匯的回應是警方已介入此事,目前正在處理中;門店加盟商的回應是已經報警立案,明康匯也在介入處理,不存在相互推諉的情況。
從上周五(11月17日)開始,幫幫團陸續(xù)收到了各方關于此事的最新回應。
11月17日,一位接到工商反饋電話的消費者表示,明康匯和楊柳郡店已經解除合同關系。
但網友@haian對此表示質疑,“大家10月、11月在明康匯楊柳郡店的消費記錄,不管是小程序上還是紙質小票上,都顯示是明康匯品牌的,如果早就解除了合同關系,這些消費記錄為什么還都是明康匯的?”
11月20日,幫幫團接到了明康匯一位工作人員的回應:
“2021年3月份,我們品牌授權給加盟商楊某某經營楊柳郡店。首先,是楊某某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加盟合同,私自將經營權違約承包給第三方戴某某。其次,戴某某在經營過程中,擅自通過沖多少送多少等欺騙手段,誘騙消費者充值,明康匯并沒有這種充值多少送多少的活動,并私自將消費者的充值款項轉入戴某某的個人賬戶。
出于對顧客負責、為消費者維權的第一考量,經公司高層決策,我們決定對該事件中被誘騙充值、仍有余額未核銷的顧客先行墊資,優(yōu)先保障我們顧客的權益,絕不讓消費者吃虧。由于該事件涉及的消費者較多,溝通消費者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內部也正在協(xié)商具體墊資方案。”
同時,該名工作人員表示,11月17日時,已在原楊柳郡門店粘貼了最新的“明康匯楊柳郡店消費者糾紛事件進展告知書“,已發(fā)布最新情況的公告。
11月20日,幫幫團再次聯系上發(fā)帖網友@haian,她表示11月19日彭埠派出所已針對此事立案。同時,加盟商在相關微信群里發(fā)消息稱,周二周三會到明康匯楊柳郡店做消費者登記,消費者需要提供付款記錄、
身份證,登記完簽字拍照留證作為之后退款憑證;門店原店長戴某已被警方控制。
如果在預付卡充值消費時候,遇到了加盟商違約、承包商跑路、品牌方說已解除合同的情況,消費者能做什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浙江新篇律師事務所的李旻律師認為:
一、明康匯是否需要退還消費者充值的金額?
即便在明康匯品牌楊柳郡店授權給加盟商楊某某經營后,楊某某違反加盟合同私自將經營權違約承包給第三方戴某某,戴某某又在經營過程中擅自通過沖多少送多少等欺騙手段誘騙消費者充值;但這一系列情況,并不能免除明康匯向消費者退還充值款項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從法律層面上來講,楊某某和戴某某的行為,包括轉讓經營權和誘騙消費者充值都屬于對明康匯的表見代理行為;因門店本身就是明康匯的加盟店,且其商品和小票等都讓消費這有理由相信,戴某某在明康匯楊柳郡店組織的充值行為就是明康匯組織的活動,因此對明康匯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消費者要求退還充值時,明康匯就應該全額退還,而不是其所稱的“墊資”,或任何有條件的退還方式。至于楊某某和戴某某的行為如給明康匯造成損失,無論兩者的行為只是民事違約行為還是說構成犯罪,明康匯均有權起訴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這卻不是明康匯對消費者全部或部分免責的理由。
二、消費者如何維權?
在當前明康匯已經明確同意退還充值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直接持付款記錄、身份證向其要求退款。假設明康匯以各種理由推諉或拖延,那么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強制其退還全部充值。至于明康匯所述的加盟商違約、承包商跑路、以及明康匯說已解除合同的情況,這些和消費者并無任何關系,這是明康匯和加盟商和其他相對方之間的糾紛。消費者目前找準明康匯退款即可,不必過于擔心。